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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53号

日期:2023-03-24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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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yjp-06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兵办公室,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军兵种参谋部(战勤部)、政治工作部,军委机关各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政治工作局,军事科学院科研部、政治工作部,国防大学教育训练部、政治工作部,国防科技大学教务处、政治工作处,武警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有利于促进退役士兵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新的力量。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


  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

  (一)加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二)实施即退即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确保培训实效。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三、全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优化培训模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省域内联网设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制定培训资助标准,建立培训资金省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省域内通兑;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省(区、市)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均衡化发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选择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培训成果记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培训基地学校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资助待遇。

  (五)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对签约合作的承训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地方可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


  四、全力支持提升学历

  (六)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规定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度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规模。

  (七)鼓励高中、初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高等学校可按规定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士兵。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建立健全行业教育合作机制,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加大行业系统内院校招生力度,以专业教育促进退役士兵入行就业,努力实现“入学即入职”。

  (八)注重提升教学质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学费减免政策指导退役士兵按需报考。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退役士兵培养过程,将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的指标体系。培养院校要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地方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


  五、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九)实行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支持合作企业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打造“双创”升级版等国家战略,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

  (十)建设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依托现有资源,集成网络教学、信息推送、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学习台账登记、统计分析等功能,为退役士兵在线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培训提供平台支撑。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强化协同发力。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统筹规划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实现区域间协调联动,依托乡村振兴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对接共享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各地区结合实际,由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落实退役士兵终身教育培训政策的具体措施,建立年度报告、检查和评估机制。

  (十二)优化经费保障。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可通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地方财政要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财政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退役士兵各项教育培训经费按现有渠道拨付。

  (十三)明确部门职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评价、数据共享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促进退役士兵军地技能证书有效衔接转换。

  (十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讲普及,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的窗口期尽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展示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成果,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强化典型引领,积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与成效,营造支持和服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良好环境。



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21年9月7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va.gov.cn/gongkai/zfxxgkpt/zhengce/gfxwj/202209/t20220902_65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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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来源丨 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
发布丨 编辑tyjp-06
修改丨 原文转载,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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